(一)执行异议审查期间通常不停止执行,若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会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就裁定撤销或改正,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二)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法院可继续执行。
(三)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法院可准许停止执行。
(四)若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需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