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案子里,律师费谁来掏是个关键问题,得分不同情况来分析。
平常打民事官司,基本是“自己请律师自己给钱”。也就是说,要是债权人请律师来处理股东损害自己利益的纠纷,一般这笔律师费就得自己出。这就好比你请人帮自己办事,自然要给人家报酬。
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要是股东和债权人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清楚了律师费由谁承担,比如在借款合同中写明,因为股东损害债权人权益引发纠纷,违约的股东就得给债权人请律师的钱,那债权人的律师费就可以让股东出。合同就像是双方的“约定书”,既然都写了,就得按上面说的做。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法律明确规定败诉方要承担律师费,在这类诉讼里股东要是输了官司,也可能得给债权人付律师费。不过目前咱们国家只有少数几种案子法律明确规定了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像知识产权侵权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等,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纠纷不在这个范围内。
所以,债权人要是想让股东承担律师费,最好在签合同的时候就把这事说清楚写进合同里。要是没写,那就得好好找找法律上有没有能支持让股东出律师费的依据,这样才能增加让股东掏钱付律师费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