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指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
一是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身体伤害,或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有其他恶劣情节。二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导致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有其他恶劣情节。三是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二千元以上,或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行为表现多样,有随意性、挑衅性等特点。司法实践中,是否立案除依据上述标准,还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综合判断。
要是遇到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的情况,建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专业司法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