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进行撤诉的时候,诉讼费多半是按照减半来收取的。咱从法律层面来讲,《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里明确说了,要是案件用调解的办法给了结了,或者当事人自己申请撤诉,那案件的受理费就会减半收取。
撤诉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原告主动申请撤诉,就是在法院还没宣判之前,原告跟法院说不想告了,要撤回起诉。法院经过审查,觉得可以准许,这就成功撤诉,诉讼费也会减半收。另一种是按撤诉处理,要是原告收到传票后,没有正当理由却不来开庭,或者在开庭的时候没经过允许就中途走了,法院就会按撤诉来处理,这种情况同样能让诉讼费减半。
但要注意,这里说的减半,主要是针对案件受理费。在打官司的过程中,还可能会有别的费用产生,像鉴定费、公告费这些。这些费用可不在减半的范围里,一般是当事人花了多少就自己承担多少。所以大家要是打算撤诉,除了关心能不能减半交受理费,还要留意其他费用该怎么承担。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在决定撤诉前,最好和法院沟通清楚各项费用的情况,避免之后因为费用问题产生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