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要是员工有未休年假,得按法律规定处理。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经员工同意,可不安排。对于员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要按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报酬。
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按实际月份算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和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没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假天数,要按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假天数。
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员工休年假,也不按规定给年假工资报酬,员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由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除责令支付年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还要按年假工资报酬数额向员工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