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关于您提到的“在律所委托后,是否可以指定我来承办”这个问题,我来帮您分析一下。通常情况下,如果您与我所(或任何一家正规律所)签订了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上会明确注明承办律师的姓名。这份合同一旦签署,就意味着您委托的是律所,而律所指派的是我(或您指定的其他律师)来具体负责您的案子。所以,在签订委托合同前,您完全有权利主动提出“希望由许律师承办”,只要律所同意、我本人也愿意接受指派,我们就可以在合同里写明。这样,您委托后,案子就是我来跟进了。不过有一点需要提醒您:如果您已经和律所签了合同,但合同上没有明确指定我,而是写“律所安排”,那您就需要和律所沟通,看是否能把承办律师变更为我。一般来说,只要律所内部协调好、没有利益冲突,并且我不超负荷接案,是可以调整的。但最终决定权在律所的管理制度下,不能保证百分之百。建议您:如果还没有签委托合同,可以直接告诉我您的想法,我们可以在合同里把“指定许律师承办”这一条写清楚,这样最稳妥。如果已经签了合同,您也可以拿着合同来找我,我们看看能否和律所协商变更。希望这个回答能帮到您。如果有其他细节需要确认,随时可以再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