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里,一方出现过错的情况有不少。
首先是重婚,就是已经有配偶的人又和别人结婚。这里面分两种,一种是去做了结婚登记的法律重婚,另一种是没登记但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的事实重婚。这明显违背了咱们国家婚姻制度里的一夫一妻原则。
再有就是与他人同居,有配偶的人和婚外异性,没以夫妻名义,却长时间、稳定地住在一起,这就破坏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
实施家庭暴力也属于过错情形。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还有经常谩骂、恐吓等方式,对对方身体和精神造成伤害,这对受害方影响可大了。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是过错表现。虐待其实就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就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却不管不顾。
另外还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个兜底说法,要根据具体案子判断。像一方有吸毒、赌博这些恶习,怎么劝都不改,给家庭带来严重不良影响,就可能算在里面。
要是婚姻里一方有上面这些过错,没过错的一方在离婚的时候,有权要求对方给损害赔偿,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也可能会更占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