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也可以调解:
一、 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
税额和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 行政赔偿;
三、 行政奖励;
四、 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 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
复议机构应当准许。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 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以查 明案件事实为基础,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调解:
一、 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同意;
二、 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三、 提出调解方案;
四、 达成调解协议厂
五、 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 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
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 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复议 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