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从这一条看来,行政复议至多是“责令”,并无强制执行权。
但《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好象与第三十二条矛盾,但可以证明,行政复议机关是有强制执行权的,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是我对行政复议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的问题答复,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