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债务的处理,要根据不同情形来判断。
要是夫妻之间有债务处理的约定,而且这个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更不违背公序良俗,那这个约定对夫妻双方就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一起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债务,还有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算夫妻约定了债务承担方式,这个约定也只是在夫妻内部有效。债权人依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夫妻双方追讨。一方承担债务后,可以依据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就要另当别论了。要是夫妻约定这类债务由一方承担,而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就按约定处理;要是债权人不知道,债权人还是可以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一方之后可以依据约定向另一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