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是对执行异议之诉结果不满意,通常是能上诉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若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也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民事诉讼,适用上述上诉规定。当事人对执行异议之诉的一审判决或裁定结果不满意,觉得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情况,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或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从而启动上诉程序。
上诉后,二审法院会对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二审可能维持原判、改判,或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所以,当事人若对执行异议之诉结果不满意,可依法上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