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2]
①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等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④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⑤对海关作出的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的;
⑥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⑦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决定不服的;
⑧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等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