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这个地税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可以这么写:
(1)违法事实:甲公司出租其经营管理的资金国际项目A区商铺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构成不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违法行为;
(2)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甲公司限期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等共计约20万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甲公司上列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2016年3月17日,双牌县地税局稽查局以互联网公告形式送达给甲公司。甲公司知情后不服该处理决定,于2016年5月6日向双牌县地税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2016年5月20日,甲公司向双牌县地税局稽查局提交了纳税担保书和担保财产清单。2016年6月7日,双牌县地税局稽查局向甲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以甲公司提供用作担保的房屋产权证明办证程序不合法、部分已由他人先行占用或另行出租给他人经营为由不予确认为纳税担保抵押物。2016年6月14日,双牌县地税局以甲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应税款证明或提供相应纳税担保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6年第2号),但在该决定书上没有加盖双牌县地税局的印章,加盖的是双牌县地税局政策法规科的印章。
甲公司不服双牌县地税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于2016年6月27日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双牌县地税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2016年第9-2号)及双牌县地税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6年第2号)。2016年11月28日,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双牌县地税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6年第2号),由双牌县地税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