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规定,要是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务派遣工来说,如果怀孕时派遣合同到期了,合同会自动延续,一直到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些情形结束才终止。
这意味着,就算派遣合同原本到期了,只要女职工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派遣单位不能因为合同到期就终止劳动合同,得把合同延续到这“三期”结束。
在合同延续期间,派遣单位得按照原来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对女职工履行各项义务。像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这些,都得正常进行。
要是派遣单位在这个期间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怀孕的劳务派遣工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要是劳动者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没办法继续履行了,派遣单位就得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给女职工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算的,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
这里要注意,很多人可能误以为合同到期就可以直接终止,实际上在女职工“三期”内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所以,劳务派遣单位和女职工都要清楚这些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