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单纯解除同居关系后,想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很难获得法律支持。在咱们国家的法律里,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不一样,婚姻关系受《民法典》保护,可同居关系不受这方面法律保护。
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是用在法定的侵权情况里,像有人侵犯了别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这些,还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在同居关系中,如果没有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伤害、侮辱诽谤等符合法定侵权条件的行为,只是因为同居关系结束了,就去主张精神损失费,是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不过呢,如果在同居期间,一方有过错行为,比如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行为,让另一方精神受到严重损害,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可以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要求侵权方赔偿精神损失。这时候,受损害方得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存在、有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所以啊,要是仅仅因为同居六年分手就要求精神损失费,通常是实现不了的。但要是有符合法定侵权的情形,还是可以尝试去主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