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管理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目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限于受理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综上述
3.4的定义,可以根据不难看出其两者都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都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