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可见,当工伤待遇与民事侵权发生竞合时,受伤职工可以分别向用人单位和侵权人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用人单位不能在职工已获得误工费的情况下,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