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车辆诉讼保全,要符合实质和程序两方面条件。
实质条件方面:
一是存在给付之诉。申请人提起的得是给付之诉,也就是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像赔偿车辆损失、支付维修费用等。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二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当事人一方行为”指一方可能把车辆转移、隐匿、变卖等;“其他原因”如车辆自身可能发生损坏、贬值等。比如被告准备将涉诉车辆运往外地,就可能导致日后判决难以执行。
三是情况紧急。若不马上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要证明车辆随时可能被转移这种紧迫性。
程序条件方面:
首先要提交书面申请。需向法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书,明确申请保全的车辆信息,像车牌号、车辆型号、停放地点等,还要说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和具体请求。
其次要提供担保。法院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用于赔偿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担保形式多样,如现金、房产、保函等,担保数额要与请求保全的车辆价值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