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是债权人依法撤销了房屋买卖合同,那这个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
2、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债务人用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办法来无偿处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把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延长,对债权人实现债权有影响,债权人就可以让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行为。要是债务人用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用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接受别人的财产,或者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了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种情况,债权人同样可以让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当债权人通过法定程序,经过法院判决撤销了房屋买卖合同,那这个合同从成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了。合同双方要把因为这个合同得到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如果没办法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就要折价补偿。要是有一方有过错,就得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要是双方都有过错,那就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此,要是房屋买卖合同被债权人按照法定情形和程序撤销,那这个合同就是自始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