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在破产程序里,有几种个别清偿情况不用撤销。
企业要维持基本生产,得支付水费、电费这类费用。这些基础资源对企业正常运营很关键,要是撤销为保障生产持续进行的这类清偿,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也没好处,所以不用撤销。
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和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个别清偿也不用撤销。劳动报酬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人身损害赔偿金涉及受害者权益保障。这两类清偿优先保护了劳动者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用撤销。
3、还有一种是让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像清偿行为能避免债务人遭受更大损失,或者增加债务人财产价值等,这类清偿对债务人财产整体有益,同样不用撤销。
不过,如果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要求撤销债务人上述清偿行为,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但要是债务人和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就另当别论了。这种恶意串通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原则,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不会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