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迁移户口本身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但是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不符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而生育子女的;
2、在一地(户口申报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户口迁入地)不因同一(生育)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反之亦然);
3、具体的征收标准,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的计生部门相关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