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里没有“青春损失费”这个概念,自然也没有赔偿标准。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恋爱关系结束或婚姻关系解除时,一方觉得自己在感情里付出了青春,便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不过,恋爱关系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双方自愿交往,不存在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一方要求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在婚姻关系中,同样没有“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但要是一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像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无过错方可以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这种赔偿是因为过错方的侵权行为给无过错方带来了精神或物质损害,并非“青春损失费”。
总之,单独以“青春损失费”为由主张赔偿,很难得到法律支持。要是有其他可主张赔偿的情形,要结合具体情况和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