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入诉讼阶段后,对诉讼发生前、已经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情况,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认定。在一审诉讼期间发出解除合同的函,并不能改变诉讼前已经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状态。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对抗合同相对方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有违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应当认定在讼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以下是几个常见情景的法律解释。
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应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不能改变本案诉讼前已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状态,不产生解除法律效果。
2.解除合同约定条件未成就,解除通知不生解除后果
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未付款为由通知解除,因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的,该解除通知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3.协议所盖印文真实性存疑,仍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协议虽存在双方所盖印文真实性存疑等形式瑕疵,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仍应认定该协议有效。
4.股权置换协议一部分不生效,不影响另一部分效力
股权置换协议系由两个相互关联但又可分的股权转让行为构成,其中一部分不生效或无效,不影响另一部分效力。
5.当事人明知而为且期待实现的,不属情势变更情形
非属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情形,不能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关于情势变更规定而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6.银行迟延行使抵押权造成损失扩大免责的特殊情形
贷款到期后,债权人迟延行使抵押权,造成债务人违约损失包括利息损失等的扩大部分,其无权要求债务人赔偿。
7.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可减轻贴现行侵权赔偿责任
银行因工作人员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过错行为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事人自身有过错的,可减轻银行赔偿责任。
8.名为增资,实为非法利益输送的协议,应认定无效
增资协议如存在合法表面下掩盖了利益输送、损害他人利益等非法目的,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