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抚养案件的管辖权,一般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确定。简单说,正常情况下是由被告户口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这个案子。要是被告的户口所在地和他经常居住的地方不一样,那就由他经常居住的地方的法院来管辖。
2、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要是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下落不明,甚至被宣告失踪了,这时候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像子女抚养纠纷就属于这种身份关系诉讼),就由原告户口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要是原告户口所在地和他经常居住的地方不一样,那就由原告经常居住的地方的法院管辖。
3、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关起来了,或者被采取了强制教育的措施。要是被告被关或者被采取措施还不到一年,就由被告原来户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要是被告被关或者被采取措施超过一年了,那就由被告被关押或者被采取措施的地方的法院管辖。
4、要是有好几个法院都有权力管这个子女抚养案件,原告就可以自己挑一个法院去起诉。要是原告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都起诉了,那就由最先立案的那个法院来处理。
当事人在选法院的时候,得把被告的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的地方这些信息弄准确,选对管辖法院,这样诉讼程序才能顺顺利利地进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