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多份合同,不一定最后一份合同就一定有效力。这得分不同情况来看。
要是多份合同的签约主体一样,内容针对的也是同一件事,而且最后一份合同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新的规定,只要它符合法律规定,通常就能把最后这份合同看成是对前面合同的变更或者补充。这种情况下,最后那份合同的效力优先,各方得按照它的约定来办。这是因为根据民事法律里的意思自治原则,签合同的人商量好了,是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
不过,如果多份合同针对的不是同一件事,或者这些合同之间不是对同一内容进行变更,那每份合同就按照自己的规定来履行,不存在最后一份合同效力优先的说法。
另外,就算是最后签的合同,要是它存在无效的情况,那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比如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符合公序良俗,或者签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来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等情况,这样的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效,不能按照这份无效合同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