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有相应规则。先说说地域管辖,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这里的债务人住所地,就是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的地方。要是债务人没有办事机构,那就由其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再看看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通常负责管辖那些在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则管辖在地区、地级市(包括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要是企业破产案件是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原本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也能把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如果觉得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
要是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个案件都有管辖权,那就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来管。要是在管辖权上有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要是协商不成,就报请它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