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特别关注:侦查人员如果是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发现需要扣押的物品、文件时,凭勘查证和搜查证即可予以扣押;如果是单独进行扣押,则应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2.扣押的范围仅限于查明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义的各种物品和文件。
3.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4.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5.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经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时,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6.公安机关、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不能扣划存款、汇款,也不得重复冻结。
7.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特别关注: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