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银行承兑汇票的人,一定要留意不同权利对应的诉讼时效,不然可能会丧失胜诉权。根据《民法典》和《票据法》,银行承兑汇票的诉讼时效有这几种情况。
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时效是从票据到期日起算两年;如果是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时效从出票日起算两年。在这两年内,持票人能通过打官司来主张自己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时效是从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六个月。持票人得在这六个月内向前手行使追索权,过期就没这权利了。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时效从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三个月。再追索权就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拿到清偿款后,向其他票据债务人继续追索的权利。
总之,银行承兑汇票不同权利的诉讼时效不一样,持票人得紧盯时效期限,及时行使权利,防止因超时而丧失胜诉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