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作时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十二个月。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也不得超十二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原待遇停发,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原工资福利待遇”是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实际中,常按工伤职工受伤前一段时间的平均月工资来算发放标准。
要是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可通过和单位协商、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