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签约一般不会直接默认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满足一定条件,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非自动默认。具体条件为:一是劳动者不存在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二是劳动者不存在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同时,续订合同时,若劳动者没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第二次签约不会自动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满足法定条件并按一定程序来。要是劳动者符合条件,可向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若单位拒绝,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