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据此,机动车驾驶员在上述道路上驾车行驶超过上述限速速度则构成交通违法行为,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在道路前后200-500处应该设置限速标志,所以你在上述道路上驾车行驶超过上述限速速度则构成交通违法行为,超速的责任应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如果你认为道路没有设置限速标志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诉讼,相关机关会审查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处罚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