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第二次签劳动合同时,满足一定条件能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几种情形,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第二次签劳动合同时,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要与其订立。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建议劳动者了解自身权益,在符合条件时可与单位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依规,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