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能力二次鉴定结果不一样时,要以最后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准。在咱们国家,劳动能力鉴定采用的是两级终局制度。要是初次鉴定做完后,用人单位、受工伤的职工或者他的近亲属对鉴定结果不满意,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这个再次鉴定的结论就是最终的结论了。
2、要是二次鉴定结果对工伤职工有好处,那职工就可以按照新的鉴定结论去争取相应的权益。打个比方,伤残等级提高了,职工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新的等级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增加的待遇。要是单位不肯支付,职工可以先和单位谈,谈不拢的话可以找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能去人民法院起诉。
3、要是二次鉴定结果对职工不太有利,职工就得接受最终的鉴定结论,按照这个结果享受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过呢,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一段时间后,工伤职工或者他的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觉得伤残情况有变化了,是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