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孩子抚养问题上,若有一方拥有探视权,在某些状况下,另一方可以拒绝其探视,《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要是探视权人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像有吸毒、酗酒等恶习,或者患有严重传染病,可能伤害孩子身体或心理,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法院审查属实后,会裁定中止,等情况改善再恢复。
若探视权人对孩子使用暴力,严重威胁孩子安全,直接抚养方有权拒绝其探视,还能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中止对方探视权。
当探视权人教唆、胁迫孩子做不良行为,比如教唆吸烟、盗窃,不利于孩子成长,直接抚养方可以拒绝探视,并向法院反映,由法院决定是否中止。
如果探视权人的探视严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比如频繁探视打乱作息,影响学习,直接抚养方可先与对方协商调整时间和方式,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调整或中止探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