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签劳动合同时,符合条件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法第三十九条情形包含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以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如果劳动者和单位已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上述法定过错、不胜任工作的情况,第三次签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有义务签订。若劳动者没提,双方也能协商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要清楚自身权益,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下,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用人单位则应严格按法律规定操作,避免因违法操作引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