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辞退处于哺乳期的试用期员工,但也有特殊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时,用人单位不能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这其实就是对处于特殊生理时期女职工的保护,让她们不用担心因为怀孕、生产这些事丢了工作。
不过,如果试用期员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又或者因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况,单位就能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对于哺乳期试用期员工,要是用人单位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员工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等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单位就有权辞退员工,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但要是不存在这些情形,单位却还是把员工辞退了,那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