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问题是困扰劳动者和劳动法领域的一大难题。在实践中,行政单位或法院通常以超龄农民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当事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农民工要获得赔偿,只能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待遇相比,在数额上要少得多。无疑,这对受伤劳动者来讲是极其不公平的。如果该案发生在现阶段,可以说是不可能认定工伤的,劳动关系也无法确认。因为2010年7月《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公布,
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此后,司法实践越来越倾向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的只能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而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在地方上,北京市高院和市仲裁委2014年发布《会议纪要(二)》,规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要求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可在裁判文书中确认属于劳务关系。尽管该《纪要(二)》也规定超龄农民工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但并未规定具体如何操作,留下了司法实践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