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后,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要是变更前的股东已经足额出资,也没有滥用股东权利等法定情况,通常不用承担变更后公司的赔偿责任。
不过,有几种特殊情况得留意。要是股东没履行或者没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而受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情况,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原股东在没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还有,如果股东在转让股权前,用不正当手段抽逃出资,那就要在抽逃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外,要是原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就算股权已经转让,也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要判断变更前的股东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得综合考虑股东的出资情况,看有没有抽逃出资以及滥用股东权利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