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里,一般是“原告就被告”。这意思是说,打官司通常要去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不能去原告地址所在地的法院。不过呢,也有特殊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来管。
像是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打有关身份关系的官司;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起诉;对正在坐牢的人提起诉讼,这些时候就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要是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就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来处理。
要是不知道被告住哪儿,咱可以想办法去查。比如问问他的近亲属,或者到公安机关去查询。要是实在没办法确定被告住址,同时又符合前面说的由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形,那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但要注意,去法院立案的时候,法院可能会要求尽量提供被告比较准确的送达地址,这样才能顺利把诉讼文书送到被告手里。所以,不能因为不知道被告地址,就随便选原告地址对应的法院起诉,得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该去哪个法院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