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中,利益所有人对利益取得人有返还利益的请求权。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虽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这些情形包括: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民法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财产秩序,而且存在维护道德秩序。在收养关系中,养子女虽然因收养而解除了与生父母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其血缘关系仍然存在,仍存在与一般人不同的道义关系,因此,养子女对生父母虽然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仍存在道义上的义务,故养子女对生父母尽赡养义务的,事后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债务未到期,债务人本无清偿义务,但若债务人主动提前清偿而债权人受领时,即使债务人因此而失去利益,债权人因此而取得利益也不为不当得利。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一方明知自己无给付义务而向他人交付财产的,对方接受财产不成立不当得利。因为,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是经济理性人,其明知自己没有给付财产的义务,而将财产交付于人,其行为的意思为赠与的意思,构成赠与的条件。
(4)因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财产。基于不法原因而给付财产的,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对方不能取得财产,交付人也不能请求返还财产,该财产应当予以收缴,故在当事人之间不形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