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欺诈且相对人不知情的情况,要按照《民法典》规定处理。要是受欺诈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相对人既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存在第三人欺诈,受欺诈方就不能以受欺诈为由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但如果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的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就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比如在合同行为里,第三人骗一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另一方不知情,受欺诈方一般不能撤销合同;若另一方知情,受欺诈方就可以走法律途径撤销。
受欺诈方可行使撤销权时,有时间限制。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要行使,重大误解的当事人是九十日内行使。要是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就没了。撤销权行使后,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能要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等。所以,大家遇到这类事,要留意撤销权行使时间,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