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没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对于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要按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是用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这里的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就按实际月份算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和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没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要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过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若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扣回。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的,用人单位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就行。
要是遇到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情况,劳动者可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