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立新公司时涉及变更劳动合同,是否能不给予经济补偿,得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
当用人单位成立新公司后,打算把劳动者安排到新单位,并且和劳动者商量好了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同时劳动合同里规定的条件没有降低。比如说,工资该发多少还发多少,工作的地方、环境啥的也都和原来一样,原用人单位也没给经济补偿。那要是之后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要求把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也算到新单位里,法院是会支持的。在这种劳动者也同意变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先不着急给经济补偿。
不过,如果用人单位成立新公司变更合同时,没跟劳动者商量,自己就把劳动合同主体改了,或者改完之后工作条件变差了、工资变少了等,让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了,这可就不行了。要是因为这样导致劳动者不想干了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时间来算的,工作满一年就多给一个月的工资。
所以,成立新公司变更合同不给钱不一定行得通,关键是得看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给大家提个法律建议,如果遇到用人单位变更合同,一定要先和单位好好沟通,看清楚变更的条件,要是觉得不合理,要及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