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确定劳动者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有没有效,得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
在程序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是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那这个通知就是有效的。可要是没按规定提前通知,就会对通知的效力有影响。打个比方,没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就擅自离职,这可能就违反法定程序了。
从实际情况来说,要是用人单位有过错,像没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没及时足额给劳动者发工资、没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等,劳动者就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发的解除通知是有效的。但要是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的过错情况,劳动者没有正当理由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那这个通知的效力就可能不被承认,劳动者说不定还得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通知采用什么形式也挺关键。一般来说,书面通知的证明作用更强,要是用口头通知,在证明起来有困难的时候,可能就会影响对它效力的认定。
如今,随着劳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步提高。未来,对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效力的判定,可能会更加注重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以更好地平衡双方的权益。所以,劳动者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否有效,得综合程序、实际情况和通知形式等多方面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