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对原告伤残鉴定存异议,可通过以下合法途径处理。
被告可在规定举证期限内,向法院书面申请重新鉴定。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被告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比如鉴定机构或人员无相应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况,若能证明存在这些问题,法院一般会准许重新鉴定申请。
要是法院没准许重新鉴定申请,被告能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要对鉴定相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被告可在庭审中询问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质证。若经质证,鉴定意见有疑问,法院会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重新鉴定。
被告还能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估。不过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需法院审查认定,证明力较弱。同时,被告要积极收集与伤残鉴定相关的证据,像原告受伤后的治疗记录、恢复情况等,以此支持自身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