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法院裁定不满,当事人可按裁定类型和程序,选择上诉或申请再审。
若裁定可上诉,像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服,能在裁定书送达日起十天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诉得提交上诉状,里面写明当事人信息、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请求及理由等。而且,上诉状要通过原审法院提交,还得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数量提供副本。
要是裁定已生效,当事人觉得裁定有错,可申请再审。一般要在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若有新证据能推翻原裁定,或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等特殊情况,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情况起六个月内申请。申请要向作出裁定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特殊案件也能向原审法院申请。法院会审查再审申请,符合规定就裁定再审,不符合则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