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员工是可以被安排工作的,不过有一些限制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这些情况,就降低她们的工资,或者辞退她们,也不能解除与她们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在给哺乳期员工安排工作时,有一些活儿是不能安排的。像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还有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都不可以让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去做。另外,也不能安排她们延长工作时间和上夜班。
要是本地没有合适的项目,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在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给哺乳期员工合理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比如一些不用长时间外出、体力消耗小,还符合她们技能和工作经验的办公室工作。要是实在没办法在本地安排合适的工作,单位可以和员工协商待岗等事情。协商一致后,还得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且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这样才能保障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