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后在立案前归还,还获得了谅解,在司法处理上有积极作用,但并不能免除法律责任。
挪用公款只要符合三种情形之一,就构成挪用公款罪。这三种情形分别是:挪作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挪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即便在立案前归还公款还获得谅解,罪名照样成立,不过法院量刑时会考虑这一情节。
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前主动归还,体现了悔改之意,降低了社会危害性。得到被害人或单位谅解,也说明不良影响得到一定修复。司法机关处理时会全面考量。如果挪用数额小、情节轻微,立案前又全额归还本息并获谅解,有可能不起诉。
若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官量刑时会把立案前归还和获得谅解作为重要从轻情节,可能判较轻刑罚,比如判缓刑,或减少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所以,一旦发生挪用公款的情况,主动归还并争取谅解,对自己会较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