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执行案件里,管辖范围的确定得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
要是涉及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还有刑事判决、裁定里的财产部分,执行法院一般是第一审法院,或者是和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简单来说,哪个法院进行了案件一审,通常就由这个法院负责执行。要是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一审法院不同级,那就找和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来执行。
像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这类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都能管。要是当事人分别向这些法院申请执行,那就由最先立案的法院来管辖。
要是有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执行案件都有管辖权,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了,就不能重复立案。要是立案后才发现,那就得撤销案件。要是已经采取了执行措施,得把控制的财产交给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还有一种情况,法院之间因为执行管辖权产生了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要是协商不成,就得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