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对方明确表示放弃债权、拒绝接受还款的,应当视为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可以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凭证。已经交付的财物,一般不能要求返还。
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是对方自愿免除债务。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有权放弃债权,债权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对方明确表示"这笔钱不用还了",属于债务免除,债务自免除时消灭,无法反悔要求返还,但建议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债务结清或者债权放弃凭证,避免日后反悔或者被继承人主张。
第二种是对方以拒绝接受的方式规避义务。比如通过更换联系方式、拉黑等方式逃避。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债务存在并要求其通过法院交付,交付完成即视为履行完毕。
需要注意证据留存:款项交付的凭证(转账记录、收据、借条)、对方明确放弃的记录(聊天记录、录音、书面声明)都很关键。金额较大的,建议在对方放弃后立即让其签署一份结清确认书,写明债务性质、金额、双方已无其他争议。
如果此前约定了利息或者违约金,债务免除一般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单方免除对已发生的利息不当然适用,建议在凭证中一并明确。